預購條款

最後更新:2026 年 9 月

第一條(適用範圍與契約成立)

本條款適用於 CHOSEN TCG(下稱「本店」)網站「預購專區」之全部商品。買方下單時即視為已詳細閱讀、充分理解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,買賣契約於本店確認訂單時即為成立並生效(民法第 345 條)。

第二條(預購資格)

預購功能限本平台會員使用,且須先完成實名認證(KYC)。買方保證所提供之身分資料真實且為本人;以不實身分下單者,本店得逕行取消訂單,因此所生損害並得向行為人求償。特定商品之可預購數量及定金比例,本店得依買方之會員等級調整,以各商品頁標示為準。

第三條(定金)

預購定金初始為商品價金之 25%,並依會員等級遞減,最低為 0%(黃金、鑽石會員免定金)。各等級之定金優惠(含較低定金比例及免定金)設有數量上限:同一項商品以 5 件為限(鑽石會員為 10 件);逾此數量之部分,恢復按商品價金之 25% 收取定金。本條所稱定金,為民法第 249 條所稱之定金。

第四條(尾款與交付)

預購商品到貨後,本店將以電子郵件及 LINE 官方帳號通知買方支付尾款;買方應於通知送達後 7 日內完成付款,逾期未付者視同前條棄單處理。本店於收訖尾款後 1–3 個工作天內發貨。到貨時間以各預購商品頁之說明為準。

第五條(保價保單)

預購商品若無特別標示,皆為「保價保單」:契約成立時之成交價格即為最終價格,其後縱國際市價漲跌,雙方均不得要求調整價金。

第六條(買方取消訂單/棄單之責任)

買賣契約成立後,買方無正當理由取消訂單、拒絕受領商品或屆期未支付尾款者,依下列方式處理:

  1. 已付定金者,其定金由本店沒收,充作損害賠償之一部(民法第 249 條第 2 款)。
  2. 買方並應給付本店以該筆訂單商品總價金二倍計算之違約金(民法第 250 條);已沒收之定金得抵充之。
  3. 首次棄單者,本店得取消其會員等級之定金優惠(其後預購須全額付款);第二次棄單者,本店得刪除其會員帳號並拒絕其後續交易,且仍得依本條款請求損害賠償。

第七條(本店取消訂單或砍單)

如因原廠取消、斷貨、砍單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本店無法履約者,本店將全額退還買方已支付之全部款項(含定金),並額外給予相當於該筆訂單定金 10% 之購物金作為補償,買方不得另行請求其他賠償。保價保單商品之砍單,亦依本條處理。未支付定金者(含免定金會員),僅退還已付款項,不另予購物金補償。

第八條(最晚到貨日期與遲延補償)

本店設有定金補償機制,以確保買方預付之定金非無償供本店使用。

  1. 預購商品皆於商品頁標示「最晚到貨日期」,通常為該商品發售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。
  2. 實際到貨逾最晚到貨日期者,本店按遲延情形給予購物金補償:
    • 遲延 10 個工作日以內:給予相當於該筆訂單定金 5% 之購物金。
    • 遲延 逾 10 個工作日:給予相當於該筆訂單定金 8% 之購物金。
  3. 遲延逾 10 個工作日者,買方另得選擇取消訂單;經取消者,本店全額退還買方已支付之全部款項,並給予相當於該筆訂單定金 10% 之購物金(與前款之補償擇一給付,不重複)。
  4. 未支付定金者(含免定金會員),不適用本條之購物金補償。
  5. 買方支付之定金金額,計入會員等級之消費累積

未逾最晚到貨日期之合理延遲,不構成本店違約。

第九條(個人資料)

買方因預購及實名認證所提供之個人資料,本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站隱私權政策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僅用於履約、身分驗證及法令要求之目的。

第十條(準據法與管轄)

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,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本店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下單預購商品即視為同意上述全部條款。